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1-03 点击数: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沧医专校字[2016]135号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已经集体研究通过,现正式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严肃教学过程,完善教学监控体系,确保教学质量,使教学差错及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具有科学性、规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管理部门、服务部门和教学系(部)及其人员在教学及管理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失职,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教学差错、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为教学服务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  依据教学和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管理、教学管理、教材管理及教学保障六类,分为三个级别: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详见附件1)。

第二章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发现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途径有:教务处、教学督导室、实训中心及系(部)、教研室的教学检查;督办考核组、学校领导的检查或抽查;学生的信息反馈;其他有关人员的反映等。

第六条  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发生后,由发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的部门或个人进行主张、举证,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并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处理意见书》后报教务处。

第七条  教学差错由教务处负责认定,学校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教学差错认定通报”至教务处、人事处及责任人所在部门;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核实、主管教学副校长认定,学校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一般教学事故认定通报”至各部门;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核实并上报主管教学副校长,主管教学副校长报校长办公会议进行认定,学校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严重教学事故认定通报”至各部门。

第八条  一学年内,同一人员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教学差错,视为一般教学事故1次,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1次。

第三章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对发生教学差错的责任人,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内通报批评,人事处书面通知计财处扣发责任人20标准理论课时,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人事处书面通知计财处扣发责任人40标准理论课时,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校长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人事处书面通知计财处扣发责任人80标准理论课时,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一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或晋升高一级职务。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

第十条  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所在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部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教学差错与事故、包庇责任人。对隐瞒事故真相或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以上所有认定及处理意见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申诉与复议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受理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复议。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接到申诉书后,教学工作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核实,在10日内给出复议结果并上报校长办公会。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实施对象包括全校教职员工。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管理、教学管理、教材管理、教学保障等工作中,发生与“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类别与等级”(附件1)所列举的相似事件,参考本办法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零一一年印发《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沧医专校字【201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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